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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每一公寓大廈各維護修繕費用項目合計最高補助金額不得超過下列額 度: (一)首次成立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新臺幣(以下同)一百三十八萬元 。 (二)非首次成立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八十萬元。 同一公寓大廈每兩年以補助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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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年度之補助額度、補助項目、各項目維護修繕費用補助金額上限、 受理申請期間、審查時限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局訂定執行計畫並公 告之。
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補助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5年4月16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11561019161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第8點條文;並自115年4月1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