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本所設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由雇主與受僱 者代表共同組成,應以不公開方式處理申訴調查,並保護當事人之隱 私。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區長指定之,並為會議主席,主席 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置委員三人至七人 ,其成員之女性代表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並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 委員。派遣勞工如遭受本所員工性騷擾時,本所將受理申訴並與派遣 事業單位共同調查,將結果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及當事人。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