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提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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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擇定重大計畫,應依下列提案原則辦理: (一)市長核定之本府公共工程中程計畫。 (二)年度施政計畫,屬財物採購達新臺幣一億元(含)以上者,或屬勞 務採購達新臺幣二千萬元(含)以上者。 (三)府層級指示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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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案表作業: (一)研考會於每年十月十五日前,請各機關依提案原則及函送之說明, 至管理系統辦理提案表作業(含計畫規劃階段及計畫執行階段)。 應提案而未提案之機關,研考會將提送府層級會議檢討,機關應與 會說明。 (二)研考會於每年十一月底前完成審查及核定後公告,依核定結果於十 二月初函請各主辦機關研擬說明表。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重大計畫管理暨考評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5年1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研管字第1143026778號函修正第2、6、8、10、13~15、18~21、23~27點條文;並自115年1月1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