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查證作業:
  • 十二、研考會於每年五月中旬前函請主辦機關至管理系統填寫公共工程中 程計畫複評表,以供研考會查證與審查,並將複評結果提供本府年 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委員會審查參考。
  • 十三、研考會於每年七至八月及次年一至二月間,針對由府列管重大計畫 分別進行期中及期末查證,主辦機關應配合查證作業需要,至管理 系統建立查證報告表。執行過程中,研考會得依實際需要派員進行 不定期查證,各機關應主動配合查證作業,提供查證所需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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