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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重大計畫:指依本要點第四點提案原則擇定之計畫,計畫範圍自計 畫規劃階段至計畫執行階段。 (二)計畫規劃階段:自計畫準備或刻正辦理可行性評估或先期規劃等作 業,至臺北市議會審議預算通過前。 (三)計畫執行階段:自計畫委託專案管理、規劃、設計或監造等技術服 務預算,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後,涵蓋計畫規劃設計、執行至營 運啟用。 (四)由府列管重大計畫:重大計畫屬計畫執行階段,且依本要點第六點 分級管制原則擇定之計畫。 (五)執行機關: 1.主辦機關:實際執行計畫之機關或學校。 2.主管機關:主辦機關之上級機關或一級機關本身。 3.代辦機關:受主辦機關委託代為辦理計畫執行者。 4.協辦機關:提供主辦機關於計畫執行過程中,必要協助者。 5.參建機關:參與建設之機關。 (六)執行人員: 1.專案管理人員:實際督導計畫執行之人員。 2.主辦人員:實際負責計畫執行之人員。 3.協辦人員:實際參與並協助計畫執行之人員(含機關研考人員及 督導計畫之主管以上層級人員)。 (七)應完未完計畫:由府列管重大計畫於計畫最終年度未能執行完成, 須賡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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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分級管制說明如下: (一)重大計畫屬計畫執行階段,應依下列審查原則擇定為由府列管重大 計畫: 1.為機關年度優先推動項目、有具體辦理時程、達一定規模且總計 畫經費新台幣二億元以上者。 2.府層級指示之計畫。 3.年度受列管計畫尚未結案者。 其餘非屬由府列管重大計畫者,由機關自行管制。 (二)研考會於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完成審查作業,並於十二月三十日前 報府核定後公告,依核定結果於次年一月初函請各主辦機關研擬作 業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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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由府列管重大計畫主辦機關應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至管理系統完成 作業計畫填寫,研考會於三月初完成審查意見,主辦機關據以修正後 ,研考會於三月底前報府核定,作為計畫執行、管制及考評之依據。 應完未完計畫之主辦機關應重新研擬作業計畫,並依前項規定作業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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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由府列管重大計畫應於管考週期(當年度三、六、九、十二月)次月 六日前(如遇假日則順延至第一個工作日)至管理系統填寫執行進度 表,詳實填報執行情形(含執行進度、執行情形說明及落後原因分析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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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研考會於每年七至八月及次年一至二月間,針對由府列管重大計畫 分別進行期中及期末查證,主辦機關應配合查證作業需要,至管理 系統建立查證報告表。執行過程中,研考會得依實際需要派員進行 不定期查證,各機關應主動配合查證作業,提供查證所需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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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重大計畫於執行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嚴重影響計畫執行, 得申請調整: (一)政策調整或變更。 (二)涉及計畫執行內容之相關計畫已奉核定修正。 (三)制度或法規變更。 (四)原計畫預算(資源)增減。 (五)遭遇不可抗力意外事故(如天然災害)。 (六)其他不可控制因素(如情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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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重大計畫申請調整,自第二季起每季調整一次為限,除應先加會研 考會表示意見外,主辦機關應於當季完成報府核定(如遇假日則順 延至第一個工作日),若報府核定時間已逾當季,不得溯及當季調 整內容,惟後續季度調整內容仍可適用。 最終年度列管之計畫,主辦機關應於列管期程屆至前完成報府核定 。 主辦機關申請計畫之調整,相關行政作業流程應予注意,倘逾前項 規定時程,仍依原計畫列管及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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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由府列管重大計畫中,年度作業計畫內容屬工程決標後至營運啟用 階段者,於年度終了時,應辦理考評作業,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免予辦理: (一)連續性計畫最終年度實際執行期程未逾六個月者。 (二)原列管計畫已撤銷者。 (三)執行過程中依第十四點完成計畫調整,惟實施期程未能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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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由府列管重大計畫之年終考評作業,分為主辦機關自評作業、研考 會初評作業及本府複評作業三階段,初評作業得併同期末查證作業 辦理。 研考會依主辦機關自評資料辦理初評作業,並彙整初評資料後報府 完成複評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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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由府列管重大計畫之考評項目、配分權重與評分標準依「臺北市政 府由府列管重大計畫成效考評項目及評分標準表」(附件一)辦理 。 依據各考評項目之考評意涵及評分標準辦理考評作業,最高為五分 ,最低為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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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由府列管重大計畫之主辦機關、代辦機關、協辦機關及參建機關 應依第十九點複評作業結果辦理所屬人員獎懲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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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計畫考核等級之獎懲依「臺北市政府由府列管重大計畫獎懲基準 表」(附件二)辦理。 應完未完計畫次年度考評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不予行政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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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由府列管重大計畫考評獎懲對象,應以實際負責計畫執行之主辦 人員為主。 專案管理人員及協辦人員可酌予獎懲,惟其獎懲額度不得高於主 辦人員,如同時負責二案以上之計畫時,以獎懲計畫之平均成績 辦理獎懲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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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由府列管重大計畫如有代辦機關,其獎懲標準比照主辦機關辦理 ,惟該計畫之成績不計入代辦機關之團體成績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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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由府列管重大計畫如有協辦機關或參建機關,其獎懲作業由主辦 機關併同辦理,各項人員獎懲額度不得高於主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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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團體考評之獎懲,主辦機關之列管計畫未達二案者,不計算團體 成績;團體成績八十五分以上者,另頒發績優團體獎牌一座。 團體成績計算方式,列管計畫成績之總平均,其考核等級及行政 獎懲依「臺北市政府由府列管重大計畫獎懲基準表」(附件二) 辦理。應完未完計畫次年度考評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不納入團 體成績計算。 團體獎懲之對象為機關首長及研考業務主管。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重大計畫管理暨考評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5年1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研管字第1143026778號函修正第2、6、8、10、13~15、18~21、23~27點條文;並自115年1月1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