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設置申請
  • 第 5 條
    用戶裝接衛生排水工程時,應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非經核准不得逕行接管 。
  • 第 6 條
    衛生排水工程之新建:應委託建築師或衛生工程專業技師設計,但無須請領 建築執照之增建、改裝、拆除、變更及其他有關事項得由衛生排水設備承裝 商之合格技術員設計,並均應由衛生排水設備承裝商承裝。 前項工程,應先檢具工程設計圖說二份,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施工。 竣工後,並應經主管機關檢驗合格後,始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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