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要點之補助範圍為參與或辦理青年培訓研習、公共展演、公開競技 、志願服務、體驗學習、議題倡導或其他有助多元發展經本局認定之 團體活動(以下簡稱補助活動),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本局得依青年多元發展政策,公告經費編列基準表、申請期限、受補 助者當年度受補助金額上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 四、申請者應依本局公告所定申請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 (一)補助申請書,含補助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明細。 (二)立案證書、組織章程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補助案件自主檢核表及相關附件。 (四)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文件,本局認有必要時,得要求申請者繳驗其正本。 本局應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者。 第一項申請文件有欠缺,本局應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 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 五、受補助者參與或辦理補助活動,每場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但受 補助者為第二點第一款適用對象參與或辦理補助活動具公益性質、三 校以上之跨校性或全國性活動,經本局認定者不在此限。 補助申請案件之補助項目及金額,本局得依受補助者(如受補助者為 學校,含其所屬之學生社團及學生自治組織)當年度已受補助金額、 經費編列基準表、補助活動之青年參與人數、活動性質與內容、活動 時間及地點等因素核給之。
  • 六、受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准之補助活動計畫書(以下簡稱核准補助計畫書 )確實執行。 核准補助計畫書有變更之必要者,受補助者應於補助活動日前十日前 ,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局核准後,始得在原補助經費額度內變更執 行。但有不可歸責於受補助者之事由,致無法於補助活動日前十日前 報經本局核准者,應於補助活動結束次日起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 通知本局,其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經核准補助之補助活動因故無法辦理者,受補助者應於預定補助活動 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局。因有不可歸責於受補助者之事由,致無法於預 定補助活動日前通知本局者,應於預定補助活動日之次日起五日內書 面通知本局。
  • 七、除本局另公告之申請期限外,受補助者應於補助活動結束次日起二十 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核撥補助款: (一)請款書,含執行情形成果、活動照片、支出明細表及支用單據。 (二)受補助者指定匯入帳戶存摺影本。 (三)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文件有欠缺,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 不全者,本局得依現有資料逕為審核。
  • 八、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刪減或不予核撥補助 款: (一)補助活動之同一補助項目已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二)補助活動具營利性質或有販售行為。 (三)未依核准補助計畫書執行。 (四)變更核准補助計畫書未依第六點第二項規定辦理,或未經本局核准 。 (五)活動成果效益與核准補助計畫書落差過大。 (六)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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