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基準依停車場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一條與臺北市政府 一百十年十月六日府授交停字第一一0三0八三五二六號函示訂定之 。
  • 二、本基準適用於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轄管對外開放收費 使用之停車場。
  • 三、公務車、洽公車輛檢附開會通知單並事前申請者,免收停車費。
  • 四、停車場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 五、停車場之收入,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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