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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準依停車場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一條與臺北市政府 一百十年十月六日府授交停字第一一0三0八三五二六號函示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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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準適用於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轄管對外開放收費 使用之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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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務車、洽公車輛檢附開會通知單並事前申請者,免收停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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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停車場收費基準表如附表。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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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停車場之收入,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對外開放停車場收費基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5年6月11日臺北市政府府工衛字第1153037176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之附表;並自115年6月30日起生效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6.30
一百十五年六月十一日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之附表,自一百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