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要點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 關聯資料辦法」訂定。
  • 二、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及所屬機關應用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查詢、使用戶 役政資料,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妥適應用戶政資料,落實資訊安全 。
  • 三、作業依據、範圍及連結方式 (一)依據臺北市公有路外立體及地下停車場里民優惠月票出售規定,辦 理臺北市里民驗證申請業務。 (二)審查民眾是否符合里民優惠月票出售規定,所需戶役政資料範圍含 括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提供機關)之戶役政資料,以戶役 政資訊網站服務應用程式介面(線上資料查詢)與連結介面(檔案 傳輸)兩種方式辦理,是項業務由停車管理工程處辦理後續稽核措 施亦由該處統籌處理。 (三)本局戶役政資料之使用作業程序與說明詳附件一、附件二。
  • 四、作業人員及作業程序 (一)作業人員 1.使用單位:使用月票抽籤系統辦理月票販售(含里民驗證)的業 務單位。 2.委辦機構或廠商(下稱執行廠商):係本處委託辦理系統功能規 劃、開發、維運,以及進行戶役政資訊網站服務應用連結測試之 廠商。 (二)作業程序 1.民眾於本處月票抽籤系統登打個人資料申請里民驗證,系統取得 戶役政資料後以自動化程式驗證民眾是否通過里民驗證,系統將 保留驗證結果(通過/未通過)與未通過驗證原因(不含個人資 料),系統應於取得戶役政資料後 2 小時內刪除所取得資料, 禁止以拍攝、列印或其他非授權方式保存或備份資料。 2.月票抽籤系統須建立戶役政連線紀錄檔(Log) 紀錄驗證筆數與 驗證結果,使用單位應置專人每月定期檢視並紀錄於登記表(如 附件三)。
  • 五、稽核措施 (一)內部稽核 1.每半年由使用單位辦理一次內部稽核作業。 2.由使用單位政風人員及資訊人員會同使用單位辦理稽核作業,受 稽核單位應配合提供查核資料,稽核結果作成稽核紀錄表(如附 件四)。 3.稽核時發現有異常使用情形,應請使用單位或執行廠商說明並提 出改善方案。 (二)外部稽核 1.每半年辦理一次執行廠商外部稽核作業。 2.配合停車管理工程處資通安全作業進行執行廠商資安稽核,依戶 役政資訊串接資訊安全稽核紀錄表(附件四)製作成稽核紀錄。 3.稽核發現有異常狀況者,使用單位應要求執行廠商限期提出說明 或改善措施,執行廠商應配合辦理。
  • 六、資料安全管制 (一)申請戶役政資料,限於承辦業務範圍內,有助於承辦業務目的之達 成,且有使用之必要為限。 (二)自提供機關取得之戶役政資料於取得後 2 小時內刪除,禁止以拍 攝、列印或其他非授權方式保存或備份資料。 (三)查詢紀錄及稽核紀錄須保留五年。 (四)戶役政資料禁止提供非業務權責人員或非稽核人員閱覽及使用。 (五)使用單位承辦人及單位主管異動時,應於異動後通知提供機關。 (六)月票抽籤系統契約執行廠商應受管制措施: 1.專責人員應簽署保密同意書或保密切結書(如附件五)。 2.執行廠商除專責人員外,禁止開放其他人員使用系統。 3.執行廠商應紀錄每次資料查詢日期、時間及筆數且紀錄須保留 5 年。
  • 七、違反規定之責任 (一)對於取得資料之處理及利用,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當事人 權益受損者,本處依同法辦理損害賠償。 (二)意圖營利或無故洩漏個人資料,或違法及重大不當行為,依法負民 事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刑事責任,並由本處議處。 (三)管理者未善盡管理之責,致戶役政資料遭不當使用,應由本處議處 。 (四)執行廠商於執行本處專案計畫應負資安要求與罰則,依本處與執行 廠商簽訂建置維護契約之資通安全責任與罰責辦理。 (五)如有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並依其規定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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