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概算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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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主計處就審查各基金所編概算之初審意見,以及各專案小組初審 結果,彙整後提報預算審查委員會複審。 前項預算審查委員會得視事實需要,聽取各基金對於所編概算內 容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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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主計處應依據預算審查委員會複審結果,綜合整理,簽報市長核 定後,通知各基金主管機關轉知所屬基金據以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案。
法規名稱:
一百十六年度臺北市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注意事項
制(訂)定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3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5年4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事預字第1153003749號函訂定全文37點;並自115年4月23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