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文山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期公開化、透明化合理支用民 間捐款,依據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第八點規 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所接受捐款者指定用途之捐款應符合下列範圍: (一)提供本區急難救助及社會福利相關業務。 (二)協助本區舉辦之體育、藝文節慶活動、基層建設、城市交流。 (三)辦理政令宣導、維管轄下財產、文山區政聯繫業務、為民服務等活 動。 但捐款指定之用途有執行困難或爭議者,本所得拒絕之。
  • 三、本所接受捐款,應開立收款收據予捐款者。捐款者指名之受贈人如為 自然人或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以外之法人或團體,本所應於收據上註 明實際受贈人,並加註「非對政府捐款,屬代轉性質」字樣。
  • 四、本所不得接受附條件或增加本府經費負擔之捐款。但本所如評估有接 受之必要,應將接受之原因、效益、執行可行性及相關執行計畫,報 本府核准後始得辦理。 本所不得接受業務監督對象之捐款。 本所於標案招標期間不得接受投標廠商或其負責人之捐款。 本所於契約履約期間不得接受與本所有契約關係者之捐款,期間屆滿 或契約終止、解除後之 1 年內,亦不得接受。 違反前四項不得接受捐款之規定者,由本所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 議處。
  • 五、捐款經費之收支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指定用途之捐款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並以代收代付方式運用,並依 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規及會計程序辦理;若業務執行完畢,應將餘 款全數解繳市庫。 (二)非指定用途之捐款,應統一解繳市庫。
  • 六、指定用途捐款之支出核定金額,由業務課室簽核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 核准,決行層級如下: (一)未達新臺幣(下同)6 仟元:課室主管及其代理人。 (二)6 仟元以上未達 2 萬元:主任秘書及其代理人。 (三)2 萬元以上未達 15 萬元:副區長及其代理人。 (四)15 萬元以上:區長及其代理人。 現金收支等出納事務,依行政院出納管理手冊辦理。
  • 七、本所捐款收支及使用情形,定期辦理公告,以供大眾查閱。並由業務 課室簽報本所首長指派會計、政風及相關課室人員組成查核小組,於 每年八月底前實施一次捐款收支內部查核作業,並作成書面紀錄。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