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第 3 條本標準之適用對象為放流水直接或間接排放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轄 內基隆河流域之污水下水道系統(不含專用下水道)。 前項本市轄內基隆河流域涵蓋範圍如附圖。
-
第 4 條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新設系統:指前條第一項之污水下水道系統,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 一月一日以後完成工程決標者。 二、既設系統:指前條第一項之污水下水道系統,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完成建造或完成工程決標,每日流量大於二百五 十立方公尺者。
-
第 5 條本標準規定之管制項目及限值如附表。
-
第 6 條本標準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名稱:
臺北市基隆河流域污水下水道系統加嚴放流水標準
制(訂)定日期:
民國 115 年 10 月 0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5年10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5306269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