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民國 103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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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公用房地提供使用,應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管理機關 得採申請使用之方式辦理: 一 使用期限未逾一年,且無續約約定者。 二 申請之用途具公益性、公共性或供自來水、電力、天然氣、電信、郵政 等公用事業使用,管理機關基於政策或法令規定,應予輔導或配合者。 三 提供本市機關學校員工(生)消費合作社使用、設置自動販賣機、快照 站或其他簡易便民服務設施者。 四 經公開招標無人投標,依招標底價申請使用者。 採申請使用之方式辦理者,於同意提供使用前,遇有他人申請使用同一房地 時,管理機關應先請申請人協商之。協商不成,應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