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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7020005
「申請製發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救濟程序方需申請製發裁決書)」作業流程圖
交通局 / 交通事件裁決類
民國 114 年 03 月 19 日

相關法規

  • 第 87 條
    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六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 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 ,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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