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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流程圖
都發局 / 都市計畫類
民國 110 年 07 月 20 日

相關法規

  • 第 16 條
    容積之移轉,應由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或公有土地地上權人檢具下列文件, 向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其為法人者,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三、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權利關係人同意書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出具之同 意文件。 四、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其電子謄本。 五、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出具之 同意文件。 六、公有土地設定地上權契約,並載明移入容積應無條件贈與為公有,地 上權人不得請求任何補償之規定。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文件。 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或公有土地地上權人依第九條之一規定繳納代金者,免 附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之相關送出基地文件。 接受基地以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重建者,得由實施者提出申請,並得免 附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接受基地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 第 5 條
    接受基地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須提出建築計畫,經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 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市政府核定後,始得申請核發容積移 轉許可證明。各接受基地建築計畫之變更或因基地條件限制未能完全使用其 獲准移入之容積,而須再次移轉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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