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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7000002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事件處理作業流程圖
地政局 / 土地登記類
民國 94 年 06 月 17 日

相關法規

  • 第 68 條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 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 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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