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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8.10.31 環署廢字第108008122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要  旨:
若核發機關尚未撤銷或廢止許可證,清除機構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
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申報註銷許可證時,請本權責審認是否註銷
其許可證,或經認定符合撤銷或廢止之構成要件,即撤銷或廢止其許可證
主    旨:所詢核發機關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許可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撤銷或廢止許可證前,清除機構依許可管理
          辦法第 26 條規定自行終止業務並申報註銷許可證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    明:一、有關許可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撤銷或廢止許可證之行政處分,如為
              裁罰性之不利處分,屬行政罰法第 2  條規定之「其他種類行政罰」
              。清除、處理機構之違法行為,如經核發機關認定符合許可管理辦法
              第 27 條所訂撤銷或廢止許可證之構成要件,縱為其他種類行政罰,
              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不論案件是否已由司法機關偵辦
              或起訴,或是否已完成司法判決,均可依相關違法事證本權責撤銷或
              廢止許可證。(本 104  年 8  月 7  日環署廢字第 1040062778 號
              函參照)
          二、故若核發機關尚未撤銷或廢止許可證,清除機構依許可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申報註銷許可證時,請本權責審認是否註銷其許可證,或
              依上開說明經認定符合撤銷或廢止之構成要件,即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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