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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115.02.03 法律字第1150350165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3 日
要  旨:
「權限委託」係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律具體授權或概括授權訂定之法
規命令,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同一行政主體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
,並應踐行一定程序要件,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
報或新聞紙
主    旨:有關貴署委託中國輸出入銀行辦理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專案貸款業務是否適
          用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權限委託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114  年 12 月 19 日中企財字第 11400222520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行
              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
              之行政機關執行之(第 2  項)。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
              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第 3  項)。」上開
              所謂「權限委託」係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律具體授權或概括授權
              訂定之法規命令,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同一行政主體(公法
              人)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並應踐行一定程序要件,將委託事項及法
              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如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
              限移轉,則不屬之。又上開所述法律、法律具體授權或概括授權訂定
              之法規命令,係指個別作用法之得為權限移轉之法源依據,行政機關
              不得僅依本法第 15 條作為權限移轉之法規依據,仍須另有就委託事
              項有具體之法規依據(本部 109  年 1  月 15 日法律字第 1090350
              0680  號函、108 年 4  月 16 日法律字第 10803505130  號函、
              107 年 9  月 6  日法律字第 10703513040  號書函參照)。是以,
              有關所詢貴署委託中國輸出入銀行辦理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專案貸款業
              務是否適用本法第 15 條權限委託疑義,宜請貴署先釐清有無涉及公
              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其委託之法規依據為何?貴署是否踐行將委託
              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之程序等,參考上開
              說明判斷之。
          三、有關來函說明三敘及,中國輸出入銀行表示,該行係依據「中國輸出
              入銀行條例」成立之公法人,受財政部監督辦理專業性中長期輸出入
              融資、保證及輸出保險業務,兼具金融機構、政策性機構、國營事業
              機關及政府機關多重性質乙節,惟查有實務見解認為,中國輸出入銀
              行非政府機關,且無從以政府出資、非以營利為目的、負政策任務,
              即認屬公法人(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抗字第 229  號行政裁定參
              照),併請卓參。
正    本: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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