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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 114.09.22 個資籌法字第1140001075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2 日
要  旨:
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得蒐集、
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然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
特定目的相符。如構成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則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規定事由之一,或第 16 條但書各款規定事由之一,
始得為之
主    旨:有關貴署為提升營建剩餘土石方清運車輛攔查成效,擬透過蒐集違反廢棄
          物清理法之清運車輛相關資料,提供執法人員攔檢參考運用之個人資料保
          護法(下稱個資法)適用疑義,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114  年 7  月 23 日國署營字第 1141135364 號函。
          二、按個資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有關……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
              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
              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
              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五、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
              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
              維護措施……」、第 15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
              理,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第 16 條規定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
              ,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二、為維護國家安
              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前開所稱「法定職務」,指法律
              、法律授權之命令、自治條例、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之自治規則、法
              律或中央法規授權之委辦規則中所定公務機關之職務(個資法施行細
              則第 10 條規定之參照)。
          三、復按廢棄物清理法(下稱廢清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主管機
              關得自行或委託執行機關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場所或攔檢廢
              棄物、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檢查、採樣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
              再利用情形,並命其提供有關資料;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應
              隨車持有載明廢棄物、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
              供檢查。」、第 4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
              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第 49 條
              第 2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
              以下罰鍰,並得沒入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二、清除廢棄物、
              剩餘土石方者,未隨車持有載明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剩餘
              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同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3 項規定:「本法第 9  條第 1  項所定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
              點證明文件及其格式,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末按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處務規程第 14 條規定:「營建管理組
              掌理事項如下:……五、營建剩餘土石方法規之制(訂)定及執行。
              ……」。由是觀之,廢清法第 9  條第 1  項所定攔檢剩餘土石方清
              除機具權限,業依同法第 4  條規定歸屬環境部或各地方政府管轄,
              則貴署蒐集、處理違反廢清法案件相關清運車輛資料(如車牌號碼及
              清運業者資訊等),所欲執行之「法定職務」為何?貴署處務規程第
               14 條第 5  款所定「營建剩餘土石方法規之制(訂)定及執行」有
              無包含攔檢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之權限?來函所提「第一線執法人員
              」究為何機關人員及其所具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所定之職務內容
              為何?來函未見敍明,建請貴署本於權責先行釐清。又原保有違反廢
              清法案件相關清運車輛資料之公務機關(如:環境部),若欲提供貴
              署前開資料,應由資料保有機關先行檢視是否屬原蒐集特定目的範圍
              內之利用?如構成特定目的外之利用,須符合個資法第 6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規定事由之一(例如: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必要
              範圍內)或第 16 條但書各款規定事由之一(例如:為增進公共利益
              所必要),始得為之,建請貴署亦併予審酌。
正    本: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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