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類/產業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4.18 北市法二字第095307920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民國 86 年 01 月 07 日)
-
第 13 條公有市場攤(舖)位限一戶承租一攤位,並應自行(含家屬)經營,不得轉 租、分租,非滿三年不得申請變更承租人。但因繼承辦理變更承租人,且承 租人具有行為能力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應加收當月租金額十二倍之違約金, 逾一個月仍未改善者,違約金按二十四倍計算,並終止租約,收回攤(舖) 位。
中央法規
- 民法(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
第 452 條承租人死亡者,租賃契約雖定有期限,其繼承人仍得終止契約。但應依第 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