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類/產業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2.22 簽見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民國 89 年 0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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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2 條農業區內申請建築與農業有關之臨時性寮舍,其申請人應具備農民身分 並在該農業區內有農地或農場。 前項建築物係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無固著基礎(離地面二公尺以 內),角鋼(不固定焊接)、鐵絲網搭蓋之左列臨時性寮舍,且經農業 主管機關認定係農業生產必要設施,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但其用地不得 分割或變更地目等則,如有擅自變更使用情事者,依違章建築物處理辦 法等有關規定處理之。 (一)農作物栽培或育苗簡易蔭棚:其構造材料為木、竹、水泥桿、塑 膠布或塑膠板等,每幢面積不得超過一四五平方公尺。 (二)農作物栽培或育苗網室:其構造材料為水泥桿、塑膠布、塑膠網 、鐵絲等,每幢面積不得超過三三0平方公尺。 (三)農作物害蟲防治網籠:其構造材料為角鋼、水泥桿、塑膠網等, 每幢面積不得超過一三.二平方公尺。 (四)簡易家禽寮:其構造材料為竹、木、稻草、塑膠板等,每幢面積 不得超過一四五平方公尺。 (五)簡易工作寮:其構造材料為竹、木、塑膠板等,每幢面積不得超 過一三.二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