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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工務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5.11 北市法二字第093304367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第 10 條
    建築物之認定,以拆遷公告日前一年該址設有門牌者為限,其勘估計算方式 如左: 一 合法建築物重建價格: (一)房屋以拆除面積乘重建單價計算重建價格。 (二)室外附屬雜項工作物按其構造計算其重建價格。 (三)建築物拆除面積之計算,已辦建物登記者,照登記面積計算;其 未登記者,依建築物各層外牆以內面積計算。陽臺部分按實際面 積以建築物重建單價五折計算補償。 (四)各種建築物之標準樓層高度為三公尺,各層高度超過或低於標準 高度達一公尺者,為超高或偏低,其單價計算公式如左: 樓板高度-標準高度 超高單價=評定單價+(─────────×60%×評定單價) 標準高度 標準高度-樓板高度 偏低單價=評定單價+(─────────×60%×評定單價) 標準高度 (五)建築物夾層、閣樓、地下室及供停車場使用部分之單價,以重建 單價八成計算;高度未達二.一公尺之夾層、閣樓以六成計算。 (六)建築物主體有二種以上構造房屋之評價標準,按其構造面積分別 計算重建價格。 (七)中央系統之空調設備,冷凍設備、昇降機及高壓受電一次側之電 壓在一一.四千伏特以上之自設變電設備等核實計算。 (八)構造未列於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房屋或特殊建築物,核實計算 工料費造價專案簽報核定。 (九)重建單價如附表一,包括裝修一般水、電、電話、瓦斯、衛生等 附帶設備價格。 (十)建築物裝修分為上、中、下三級,其分級標準表如左:
    ╲等級 項目╲ 上 級 中 級 下 級
    外 牆 磁磚、部分大理石 或檜木牆面 斬假石、杉木牆 面 洗石子、水泥 粉光、什木牆
    內 牆 檜木板美術壁材或 壁布 噴漆或壁紙 白灰粉刷、水 泥粉光
    天 花 板 特殊設計天花板 三夾板噴漆、吸 音板 白灰粉刷、油 漆
    地 板 部分大理石或櫸木 地板 磨石子、花磚、 塑膠磚 水泥粉光
    門 窗 上等檜木門窗、鋁 門窗、鋼窗 木門窗 木板門、木窗
    附帶設備 高級美術燈、高級 衛生器材 美術燈、衛生器 材 一般照明、一 般衛生器材
    二 違章建築拆遷處理費: (一)五十二年以前之舊有違章建築,按合法建築物重建價格百分之八 十計算。 (二)五十三年至七十七年八月一日之違章建築,按合法建築物重建價 格百分之五十計算。 登記有案為攤棚者,於拆除時,列冊送請本府建設局依照規定分配攤位 ,或由主辦機關發給救濟金。
  • 第 14 條
    建築物作營業使用,在拆遷公告二個月前,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營業執照或持 有繳納營業稅據正式營業者,得就實際拆除部份之營業面積計算,發給營業 補助費,其補助額如附表三。 前項營業面積不包括廁所、浴室、廚房及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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