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相關法條

工務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10.29 北市法二字第093314416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調處理建築工程施工發生損壞鄰房建築爭 議事件,以解決紛爭,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本規 則。 有關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之處理與程序,除法規 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之規定。
中央法規
  • 第 26 條
    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依本法規定核發之執照,僅為對申 請建造、使用或拆除之許可。 建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如有侵害他人財產,或 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