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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工務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3.03 北市法二字第094303499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第 25 條
    商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左表規定,容積率不得超過其面 臨最寬道路寬度(以公尺計)乘以百分之五十之積數。
    商業區種別 建蔽率 容 積 率
    第一種 五五% 三六0%
    第二種 六五% 六三0%
    第三種 六五% 五六0%
    第四種 七五% 八00%
    建築基地依第一項建蔽率而無法依法定容積率之建築樓地板面積建築者,其 建蔽率放寬如左: 一 第一種商業區,建蔽率六0%。 二 第二種商業區,建蔽率七0%。 三 第三種商業區,建蔽率七0%。 四 第四種商業區,建蔽率八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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