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務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8.24 北市法二字第094315248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民國 88 年 0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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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因建築物全部拆除於限期內自行搬遷者,依其於拆遷公告二個月前在該址設 有戶籍並有居住事實之現住人口,發給人口搬遷補助費。建築物因部分拆除 需就地整建而暫行搬遷者,亦同。其補助額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