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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工務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4.03 北市法二字第095306972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第 2 條
    二、受理委託審查之機關、團體如左: (一)中華民國建築學會。 (二)臺灣大學地震工程研究中心。 (三)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四)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五)臺北市結構技師公會。 (六)中興工程顧問社。 (七)中華顧問工程司。 (八)中華民國結構工程學會。 (九)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十)其他經本局核備之機關、團體。 各審查機關、團體之擔任審查人員應報本局建築管理處(以下簡稱建管處)核備,異動 時亦同。但各審查人員並以參加前項各機關、團體之一為限。
  • 第 3 條
    三、起造人於領得本局核發之建造執照後,應自行擇定第二點所列審查機關、團體之一,並 檢送審查所需書圖文件等資料至該機關、團體審查建造執照變更設計申請案仍由原審查 機關、團體辦理。但建築物之結構係由擔任審查人員設計者,不得委託該審查人員所屬 之機關、團體辦理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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