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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都市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2.09 北市法二字第096302715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第 72 條
    農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高度不得超過下表規定。
    建築物種類 建 蔽 率 高 度
    第一種:第五十組之農舍 及休閒農業之住宿設施、 餐飲設施、自產農產品加 工(釀造)廠、農產品與 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 育解說中心之建築物 一0% 一0.五公尺以下 之三層樓
    第二種:第一種以外之其 他第五十組之農業設施 有頂蓋之農業設施其建築投影面積不得超過 申請設施使用土地面積之三0%,建築面積 及規模得依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 查辦法規定辦理,但高度不得超過一0.五 公尺。
    第三種:其他各組 四0% 七公尺以下之二層樓,但經市政府 劃為防範水災須挑高建築之地區或 供消防隊使用之公務機關;其建築 物之高度得提高為一0.五公尺以 之三層樓。
    第四種:原有合法建築物 拆除後之新建、增建、改 建或修建 四0% 一0.五公尺以下之三層樓
    前項第一種及第二種建築物建蔽率合計不得超過三五%,且第一種建築面積 不得超過一六五平方公尺。 第一項第四種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其建築面 積(包括原有未拆除建築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一六五平方公尺。 第一項第一種、第二種與第四種建築物應設置斜屋頂,其相關規範由市政府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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