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10.21 北市法二字第093314381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民國 88 年 06 月 07 日)
-
一、為加強都市計畫區內山坡地開發建築之管理及維護環境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民國 91 年 08 月 27 日)
-
第 1 條本規則依都市計畫法臺北市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 臺北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開發要點(民國 83 年 10 月 07 日)
-
壹、通則 本規定適用於臺北市之保護區,經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核定公布實施,變更使用為住宅 區部分之開發規定,包括 (1)山坡地住宅區。 (2)發展中平地住宅區,其範圍分別依都 市計畫圖及都市計畫書之規定。
中央法規
- 平均地權條例(民國 93 年 01 月 14 日)
-
第 58 條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得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 會辦理之。其獎勵事項如左: 一 給予低利之重劃貸款。 二 免收或減收地籍整理規費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 三 優先興建重劃區及其相關地區之公共設施。 四 免徵或減徵地價稅與田賦。 五 其他有助於市地重劃之推行事項。 前項重劃會組織、職權、重劃業務、獎勵措施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時,應由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 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並經主管機 關核准後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