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類/產業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9.12.20 北市法二字第8921036900號函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社區參與實施辦法(民國 89 年 0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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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公聽會之參與人,除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或特別指定外,其資格如 下: 一 擬設置之使用組別項目衝擊影響所及之社區參與人。 二 專家學者。 三 公益團體。 四 本府建築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 五 其他利害關係人。 前項參與對象除第一款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需要選擇邀請之或由其自 由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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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公聽會之進行程序如下: 一 公聽會之開始: (一)公聽會以主持人說明案由為始。 (二)公聽會開始時,由主持人或其指定之人說明事件之內容要旨。 二 申請人及公聽會參與人於公聽會時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 意後,並得對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三 公聽會之終結: 主持人如認公聽會中意見業經充分陳述,且申請案件已達可為決定之程 度者,應即終結公聽會。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於公聽會會場張貼本辦法及其他相關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