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5.18 簽見
臺北市法規
- 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臺北市補充規定(民國 94 年 0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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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員會委員名額由發展局依各社區情況核定並公告之。各屆委員會委員之任期二年,委 員連選得連任一次。 委員會委員之推選人及候選人資格為該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其年滿二十歲之以永久共 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家屬,每戶以一人為限且無下列情事: (一)未設籍於本社區者。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五)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回復者。 (六)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者。 本市租售國民住宅之承租人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之商業、服務設施使用人及其年滿二 十歲之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家屬,亦得推選或候選委員,但不得被選主任 委員。 前項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為法人或機關團體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