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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類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1.04 簽見
臺北市法規
  • 三、本要點相關名詞定義如下: (一)價差補貼:價差補貼係指依據「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九條規定,及依本府九十 年二月一日府交二字第9000583000號公告,對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且持 有身分證明之本國國民及外籍人士、持有身心障礙者手冊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 陪伴者(限一人)、身高一一五公分至一四五公分內之孩童等,依法給予半價乘 車優待,其票價與單一運價間之差額,由政府編列預算補貼之金額。 (二)價差補貼款計算方式: 1.價差補貼款公式:聯營公車票價差額補貼款=補貼人次× (單一運價-優待票價 )。 2.價差補貼款合理上限值: (1)本府價差補貼款係以樣本值放大回推母體方式計算而得,為訂定合理之補貼機 制,特設定價差補貼上限值。 (2)合理上限值之計算方式為依據歷年公車載客數、優待票載客數推估而得,如九 十一年度之計算方式為: 九十一年度優待票數=八十九年優待票數× 〔1-九十年度公車載客下降率× (八十九老孩優待票載客下降率╱八十九年公車載客下降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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