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發展類
臺北市政府 114.12.22 府授都築字第1143051202號函
臺北市法規
- 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自治條例(民國 100 年 0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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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其最大建築面積 不得超過二百平方公尺。但做為臨時攤販集中場者,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 分之二十,且不受最大建築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之限制。
- 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管制規則(民國 79 年 08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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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其最大建築面積 不得超過二百平方公尺。 前項建築作為臨時攤販集中場使用者,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但 不受最大建築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