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5.05.27 總處培字第1150016210號函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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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1 條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 行政契約違反第一百三十五條但書或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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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2 條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二、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 知者。 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 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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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9 條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