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2198號 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4 日
案由摘要:
給付保險契約解約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2198號
上 訴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
本庭評議後,對於下列法律問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具有
原則重要性,爰併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
主 文
如理由二所示法律問題,併提案予本院民事大法庭裁判。
理 由
一、本案基礎事實
被上訴人主張:伊持對債務人甲之新臺幣5,613萬7,626元稅
款債權執行名義,向行政執行署聲請強制執行,行政執行署
先於民國105年11月2日核發系爭扣押命令,禁止甲向上訴人
收取附表所示保險契約之各項債權,上訴人亦不得向甲為清
償;嗣同年月11日核發系爭收取命令(與系爭扣押命令合稱
系爭執行命令),終止甲與上訴人間如附表編號1 之保險契
約(下稱系爭保險契約),並命上訴人將系爭保險契約之解
約金交付被上訴人,系爭收取命令於同年月15日送達上訴人
,算至該日之解約金為174萬1,273元(下稱系爭解約金)。
上訴人對於系爭執行命令均聲明異議,否認甲之系爭解約金
債權存在。爰依系爭收取命令及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
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求為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
系爭解約金及法定遲延利息。
二、併提案之法律問題
行政執行署能否核發執行命令逕予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系
爭保險契約,並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
三、另件徵詢結果
本院另件徵詢各庭後,對上開法律問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
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已裁定提案本院民事大法庭裁判(
本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本件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
見解為相同法律問題,爰裁定併提案予本院民事大法庭裁判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陳 毓 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附表:編
號
保單號碼
投保日期
保單種類
要保人
被保險人
1
0000000000
89/2/29
國泰人壽鍾愛一
生終身壽險
○○○○
○○○○
2
0000000000
89/2/29
國泰人壽住院醫
療終身健康保險
○○○○
○○○○
資料來源:
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