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5年度訴字第762號 行政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27 日
案由摘要:
教師甄選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5年度訴字第00762號
96年3月20日辯論終結
原 告 蕭○○
訴訟代理人 周○○
蕭○○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胡○○
訴訟代理人 鄭○○
上列當事人間因教師甄選事件,原告不服教育部中華民國95年11
月28日台訴字第 0950132972A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緣原告參加民國(下同)95學年度台中市政府受
託辦理國民小學候用教師甄選,不服95學年度中區縣市政府
教師甄選策略聯盟彰化縣政府公告之國語科試題筆試第17題
之標準答案,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
二、兩造聲明:
㈠原告聲明求為判決:
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⒉請求更正95年度台中市國小教師甄試國語科試題第17題標
準答案為⑵或⑷皆可,重新計算原告國語科筆試成績及最
終總成積,如達錄取標準,給予增額錄取。
㈡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之陳述:
㈠原告主張之理由:
⒈原告參加被告辦理95學年度國民小學候用教師甄選,其國
小國語科筆試試題第17題「玩歲愒時」的「玩」和「愒」
意為何?公布標準答案為⑵「ㄨㄢˊ、ㄎㄞˋ」,原告答
⑷「ㄨㄢˋ、ㄎㄞˋ」符合現行教育部國語辭典內容,卻
被視為錯誤,致國語科計分減少 2分,造成最後加權總分
減少0.2分,使原告最終總成績未達錄取標準。
⒉關於被告國小國語科筆試試題第17題是否為標準化或約定
俗成之語音部分:「92年交通事業港務人員升資考試」國
家考試曾出現閩南語試題爭議,有鑑於此,考試院院會於
9 月底作出決定,今後有關國文科命題,將請典試委員會
及命題委員注意參考二原則:第一、應依據憲法「公開競
爭之考試制度」之精神及國家考試有關法規、用人之需要
命題。第二、試題之命擬,應注意「不涉意識型態」、「
不應有族群性別之歧視」、「不考艱澀之古文或無關題旨
之國學常識」、「不考尚未有標準化或約定俗成之用詞或
語意」。被告國語科筆試試題第17題「玩歲愒時」的「玩
」和「愒」意為何?被告雖公布標準答案為⑵「ㄨㄢˊ、
ㄎㄞˋ」,惟據查教育部相關辭典,有 88年3月公布之「
一字多音審訂表」,註有單字「玩」其音為「ㄨㄢˊ」,
以此推斷「玩歲愒時」一辭「玩」其音為「ㄨㄢˊ」之讀
音,91年版國語辭典簡編本無「玩歲愒時」一辭之讀音,
但87年版教育部國語辭典、94年度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及94年編製教育部作序之成語典,「玩歲愒時」注音一式
,其「玩」和「愒」音為「ㄨㄢˋ、ㄎㄞˋ」,或坊間多
數國語辭典之註明( 如國語日報新編國語日報辭典,將門
文物出版之辭海,世一書局出版之國語辭典,正業書局出
版之辭海等),其「玩」和「愒」音為「ㄨㄢˋ、 ㄎㄞˋ
」,顯示試題「玩歲愒時」的「玩」音「ㄨㄢˋ」或「ㄨ
ㄢˊ」尚未有標準化或約定俗成,顯有不當,所命試題亦
不符考試院院會 92年9月底作出之國文科命題注意參考第
二原則。
⒊根據一字多音審訂表審定原則,是以日常用語及口語音讀
為主,古典詩詞格律與古人名、地名的特殊音讀原則上不
收錄,但是「玩歲愒時」很明顯為古文成語,同樣的參考
95年度桃園縣教育局舉辦的教師甄試第三題有很明確具體
的要求考生要依據教育部公布的一字多音審審訂表來答題
,但台中市本次教師甄試國語科第17題並沒有作此要求,
只有列出「玩歲愒時」成語,「玩」、「愒」音為何?很
顯然的答「ㄨㄢˋㄎㄞˋ」或「ㄨㄢˊㄎㄞˋ」都可以。
⒋被告堅持唯一答案是否有違平等及信賴保護原則:
⑴教育部94年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及成語典或87年版「一
字多音審定訂表」均由全國最高教育機關教育部編訂掛
在網路上供人使用,有其公信力,考生因信賴而據以研
讀作答,應予保護。既然被告國語科試題第17題試題並
未要求考生依教育部公布之「一字多音審定訂表」答「
玩歲愒時」的「玩」「愒」音為何?依教育部編訂任何
版本辭典作答,均應視為正確答案,惟原告依94年編製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或成語典,答「玩歲愒時」
的「玩」音「ㄨㄢˋ」,被視為錯誤答案,但同樣因信
賴教育部編訂辭典「一字多音審訂表」作答者,視為正
確計分,有違平等及信賴保護原則。
⑵87年版教育部國語辭典、94年度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及94年編製教育部作序之成語典,就「玩」歲愒時音為
「ㄨㄢˋ」。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國語辭典、重編
國語辭典修訂本及成語典均由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編
輯。該委員會編輯之讀音其專業性及適用效力應強於本
案命題教授公布之答案。其中國語辭典簡編本、重編國
語辭典修訂本及成語典編訂時間均在一字多音審訂表之
後,參照法律適用原則,後法優於前法,成語典等適用
效力更強。
⑶成語典網路版使用說明甚至指出其取音係根據重編國語
辭典修訂本、國語辭典簡編本,並參考國語一字多音審
訂表,以此推最新出版成語典並未完全依據一字多音審
訂表取音,致「玩」歲愒時音「ㄨㄢˋ」,與先前出版
一字多音審訂表不同。故被告僅以一字多音審訂表之讀
音為唯一標準答案,認定事實明顯錯誤,也不符合行政
程序法第 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
待遇。」之規定,已違平等原則。
⑷據查被告所指信賴保護四原則所引書籍,係指行政法規
(包括法規命令、解釋性或裁量性行政規則)之廢止或變
更,行政機關對人民信賴先前行政法規( 今已廢止或變
更 ),其權利之信賴保護須符合四原則,對信賴現行之
行政法規或處分應不適用此四原則。不論一字多音審訂
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等是否為行政指導,被告將之
列為甄試內容,並據以評分,核定原告不錄取,已構成
對原告所為具公權力性質之行政處分,須受法制及事理
之適用。
⑸按行政程序法第 8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
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釋字第52
5 號解釋理由書第一段「法治國為憲法基本原則之一,
法治國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誠實
信用原則之遵守。人民對公權力行使結果所生之合理信
賴,法律自應予以適當保障,此乃信賴保護之法理基礎
,亦為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 120條及第126條等相關
規定之所由設。」旨意於行政法規廢止或變更前,人民
因信賴行政法規之權利亦應受保護,信賴現行之行政法
規,更無理由不給予保護或尊重。
⒌被告堅持唯一答案是否有違裁量不當之情形:
⑴依考試院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
試題有瑕疵致影響原正確答案或公布之答案錯誤時,依
更正之答案重新評閱。被告所出尚未有標準化或約訂俗
成之語音試題,且系爭第17題試題,並未要求考生依「
一字多音審訂表」回答,致試題非僅有唯一答案「ㄨㄢ
ˊ、ㄎㄞˋ」,試題出現明顯瑕疵,爭議發生後又無視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等辭典註明「玩」和「愒」
音為「ㄨㄢˋ、ㄎㄞˋ」之事實,更正二答案皆可,重
新評閱,仍堅持其命題教授已確認公布之唯一答案並無
不當,顯不符考試院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 4條
第3項規定。
⑵被告稱其尊重彰化縣政府及命題教授專業權考量,無行
政裁量空間乙節,惟被告辦理95年教師甄試,依中區縣
市政府教師甄選策略聯盟會議決議由彰化縣政府負責筆
試命題及答案提供,其餘筆試、複試之辦理、評分、決
定錄取否等仍由被告以其名義作最後決定,其命題及答
案提供性質類似專家參與之行政委託,最後決定在被告
,如受託專家之決定有明顯瑕疵,委託機關應有裁量之
空間。92年交通事業港務人員升資考試出現閩南語試題
爭議,據報導考試委員堅持命題無誤,但考試院對該不
當命題題目仍採不予計分之補救措施。
⒍被告稱本案既為單一選擇題,當以最佳、最周延之單一選
項為答案乙節,惟系爭題目並未指定依一字多音審訂表作
答,考生可根據上揭教育部國語運動推行委員會公告發行
之國語辭典等之內容作答,並非僅一字多音審訂表所列「
玩」歲愒時音「ㄨㄢˊ」之單一選項,被告錯誤既已造成
,應以二者答案皆可,才是適當補救措施。且被告國語科
筆試試題第40題已有雙選答案,今再以教學評量理論堅持
第17題須單一選項答案,說法與作法不一致。
⒎被告復稱考試評分具高度屬人性及專業性,屬考試機關之
判斷餘地云云,惟行政法院84年度判字第 697號判決以命
題錯誤為由,85年度判字第1987號判決,以應考量未考量
為由,為應考人勝訴之判決,顯示考試機關事實關係錯誤
之判斷濫用或應考量未考量,行政法院仍得加以審查,撤
銷或變更。被告命題未指定依一字多音審訂表或其他版本
辭典作答,是命題產生瑕疵之原因,況且本件被告於95年
7月 14日於被告教育局網站公告受理筆試試題及答案疑義
時,公布其「玩」之讀音為「ㄨㄢˋ」,接受考生疑議反
應後再改為「ㄨㄢˊ」,顯示命題委員對該讀音一開始即
認為是「ㄨㄢˋ」,嗣後被告無視上揭教育部國語運動推
行委員會公告發行之國語辭典等內容之事實,顯有判斷濫
用、應考量未考量之情形。另本件國語科目試題,係以單
選題型式命題(無申論題),如答案更正,依第17題答案觀
察即可更正成績,或可逕由甄選成績單作答情況(有列出
標準答案與考生答案 ),依形式觀察即可更正成績,並無
再行教授評閱之問題。
⒏綜上,行政裁量實踐上仍須受許多法制及事理之適用,被
告先以尚未有標準化或約定俗成之語音試題,造成爭議,
事後再堅持唯一答案,無視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等
辭典內容之事實,違背平等及信賴原則,請判決如訴之聲
明。
㈡被告答辯之理由:
⒈查教育部88年 3月出版之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說明壹、所
載:「本表為解決一字多音在教學及使用上之困擾而編,
編輯目標在使多音字標準化、單純化。」;伍、編輯凡例
:「5.審訂結果若為單音字,不列詞例,以表示此字諸義
皆併讀為所取之音。」合先陳明。
⒉復查原告所指玩歲愒日之「玩」讀音,教育部國語推行委
員會業已審訂為單音字,其讀音為「ㄨㄢˊ」,是全國統
一標準化之讀音,別無其他。原告本身為國小合格教師,
對於國語一字多音審訂之目的應甚瞭解,對於前述編輯凡
例--單音字,此字諸義皆併讀為所取之音,更為教學現場
所應具有之基礎認知,故該字讀音已標準化應無疑義,與
原告所指閩南語未有標準化或約定成俗之用詞或語音部分
無涉。
⒊教師甄試的主要對象是學校的國小老師,是對教學上的認
知應有所體認,依據一字多音審訂表所規定為唯一讀音,
以利國語教學及社會大眾學習使用,達到國語標準化的規
範,老師甄試就必須依題目或考試目的,而從單選題來作
最佳答案的選項。
⒋所謂平等原則,按行政程序法第 6條規定:「行政行為,
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係指行政機關非有正當
理由,作成行政行為時,對於行為所規制之對象,不得為
差別待遇。查教育部國語一字多音之審訂表除發全國各學
校使用外,亦公告於教育部網站上,供大家查閱,並未對
任何人為差別待遇,與原告所稱有違平等原則部分無涉。
⒌信賴保護原則,按行政程序法第 8條規定:「行政行為,
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惟信賴保護原則須人民具備有㈠信賴保護的基礎( 事
實)㈡信賴表現㈢信賴值得保護㈣信賴大於公益等要件,
缺一不可,方能適用。原告所指教育部一字多音審訂表、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等,或可稱為行政指導,不具公權力
性質,且非針對原告所為之行政行為,原告亦未因此有信
賴表現,如積極為財產上的支出或採取其他相應之重大決
定作為,使其在法律上之地位產生重大改變,故本案並無
得以信賴之基礎,亦無信賴表現,原告所稱有違信賴保護
原則部分應不足採。
⒍卷查本案所公布之標準答案係依命題教授所給,考生對考
題答案有所疑慮此節,業由彰化縣政府就該題召開審查會
議確定答案在案,被告基於尊重彰化縣政府及命題教授專
業權考量,第17題標準答案維持為 2,被告就該題答案無
權更改,且無為行政裁量之空間。
⒎另依據教學評量之理論,基本上試題能看成是要求受試者
根據題幹(即刺激)選(寫)出答案(即反應),故可分成選擇
反應型(seIecting response type)和提供反應型(suppIy
ing response type)二類,前者是作答者需從提供的答案
項中選出較適當者,如選擇、是非和配合題;後者為需根
據題幹說明,自行提出適當答案,如填充和論述題(essay
) 。本案系爭既為單一選擇題,當以最佳、最周延之單一
選項為答案。
⒏又按「對於評分之結果,不得加以審查。然考試所涉及之
問題,除成績之評分外,尚包括考試機關所為考試程序有
無瑕疵,對事實之認定有無違誤,有否違背一般有效之評
價原則,決定及格與否之際,有無考量與考試內容無關之
事項,此項考量有無逾越裁量權,應考量事項有無漏未考
量,及有無違背憲法上之平等原則等事項。倘考試機關所
為考試及格與否之決定,有上開各項之瑕疵致應考人生不
利益之情形,已逾單純評分屬判斷餘地之範圍,非不得由
法院予以審查。」最高行政法院85年度第1987號判決在案
。故考試評分具高度屬人性及專業性,係屬考試機關之判
斷餘地,除非考試機關之判斷或裁量有上開判決所揭之違
法或顯然不當之情形,尚不得予以撤銷或變更。另按司法
院釋字第319號解釋理由書謂:「 考試機關依法舉行之考
試,其閱卷委員係於試卷彌封時評定成績,在彌封開拆後
,除依形式觀察,即可發見該項成績有顯然錯誤者外,不
應循應考人之要求任意再行評閱,以維持考試之客觀與公
平。考試院於75年11月12日修正發布之『應考人申請複查
考試成績處理辦法』,其第8 條規定『申請複查考試成績
,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
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係
為貫徹首開意旨所必要,亦與典試法第23條關於『辦理考
試人員應嚴守秘密』之規定相符,與憲法尚無牴觸。」
⒐據上,被告所為之處分,並無不當,請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考試機關依法舉行之考試,其閱卷委員係於試卷彌封時
評定成績,在彌封開拆後,除依形式觀察,即可發見該項成
績有顯然錯誤者外,不應循應考人之要求任意再行評閱,以
維持考試之客觀與公平。考試院於中華民國75年11月12日修
正發布之『應考人申請複查考試成績處理辦法』,其第 8條
規定『申請複查考試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
案、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
他有關資料』,係為貫徹首開意旨所必要,亦與典試法第23
條關於『辦理考試人員應嚴守秘密』之規定相符,與憲法尚
無牴觸。」經司法院釋字第 319號解釋在案。是考試評分具
高度屬人性及專業性,係屬考試機關之判斷餘地,除非考試
機關之判斷或裁量之考試程序有瑕疵、事實之認定有違誤、
違背一般有效之評價原則、考量與考試內容無關之事項、考
量逾越裁量權、應考量漏未考量、有違憲法上平等原則等違
法或顯然不當之情形,尚不得予以撤銷或變更,此項原則於
行政機關辦理考試甄選時,亦有其適用。
二、本件被告辦理95年度國小教師甄選筆試國小國語科試題第17
題「玩歲愒時」的「玩」和「愒」負責筆試命題之彰化縣政
府公布之標準答案為⑵「ㄨㄢˊ、ㄎㄞˋ」,原告認填選答
案為⑷「ㄨㄢˋ、ㄎㄞˋ」符合現行教育部國語辭典內容卻
被視為錯誤,致國語科計分減少 2分,造成最後加權總分減
少0.2分,使其最終總成績未達錄取標準,爰請求更正 95年
度台中市國小教師甄選國語科試題第17題標準答案為⑵或⑷
皆可,並重改原告國語科試卷,及最終總成績,如達錄取標
準,給予增額錄取等語。
三、經查,台中市政府辦理95年度國小教師甄選筆試國小國語科
試題第17題「玩歲愒時」的「玩」和「愒」,彰化縣政府所
公布之標準答案為⑵音為「ㄨㄢˊ、ㄎㄞˋ」,係依命題教
授所給,被告亦於95年7月 22日由命題教授重新解釋,確認
其所給之標準答案無誤,已據被告陳明在案。又考試評分具
高度屬人性及專業性,係屬考試機關之判斷餘地,況被告尚
無對考試程序有瑕疵、事實之認定有違誤、違背一般有效之
評價原則、考量與考試內容無關之事項、考量逾越裁量權、
應考量漏未考量、有違憲法上平等原則等違法或顯然不當之
情形,被告基於尊重命題教授專業權考量,第17題標準答案
維持為⑵,於法並無不合。次查,教育部 88年3月出版之國
語一字多音審訂表,其說明壹記載「本表為解決一字多音在
教學及使用上之困擾而編,編輯目標在使多音字標準化、單
純化。」說明伍、編輯凡例記載「5.審訂結果若為單音字,
不列詞例,以表示此字諸義皆併讀為所取之音。」本件系爭
試題玩歲愒時之「玩」讀音,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業已審
訂為單音字,其讀音為「ㄨㄢˊ」(見本院卷第 62至65 頁
、114、115頁),故該字讀音已標準化應無疑義。原告參加
被告辦理之系爭學年度國民小學候用教師甄選,自應依權責
機關即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審訂之標準答案作答。被告依
一字多音審訂表之讀音為唯一標準答案,對原告而言,亦無
違平等及信賴保護原則。至於原告主張87年版教育部國語辭
典、94年度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及94年編製教育部作序之
成語典,「玩歲愒時」注音一式,其「玩」和「愒」音為「
ㄨㄢˋ、ㄎㄞˋ 」,或坊間多數國語辭典之註明(如國語日
報新編國語日報辭典,將門文物出版之辭海,世一書局出版
之國語辭典,正業書局出版之辭海等),其「玩」和「愒」
音為「ㄨㄢˋ、ㄎㄞˋ」,乃是各該書局所編國語辭典所載
「玩歲愒時」的「玩」之讀音,與試題玩歲愒時的「玩」之
標準讀音應為「ㄨㄢˊ」,並不生影響。綜上所述,原告上
開主張,均非可採。被告所為之處分,核無違誤,訴願決定
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起訴意旨請求撤銷,並請求更正
95年度台中市國小教師甄國語科試題第17題標準答案為⑵或
⑷皆可,並重改國語科試卷,及最終總成績,如達錄取標準
,給予增額錄取,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另兩造其餘之主張
,與本件判決之結果無影響,毋庸逐一加以審論,附此敘明
。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95條
第1項後段、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胡 國 棟
法 官 許 金 釵
法 官 林 秋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書(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逕以裁定駁回。
提起上訴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390元(34元及5元郵票各10份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黃 靜 華
資料來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6年版)第一期 754-76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