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政府 101.04.10. 府訴字第10109048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低收入戶核列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0年9月23日北市社助字第1004267730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之弟○○○原經核列為本市低收入戶第 1類,嗣訴願人於民國(下同) 100年7
月 1日向本市南港區公所申請增列其本人及其女○○○為其弟○○○低收入戶戶內(輔
導)人口,並將該低收入戶之申請人改為訴願人,經本市南港區公所初審後,以100年7
月12日北市南社字第10030946100號函送原處分機關複核,經原處分機關以100年8月1日
北市社助字第 10040132000號函復訴願人,自100年6月起改列訴願人全戶3人(即訴願
人及其弟○○○、長女○○○)為低收入戶第 2類。訴願人不服該函,於100年9月15日
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00年9月23日北市社助
字第10042677300號函,撤銷該函之處分,並核定訴願人全戶3人(即訴願人及其弟、長
女)自100年6月起至100年12月止為低收入戶第1類。嗣經本府以原處分已不存在為由,
以 101年1月11日府訴字第10109000400號訴願決定:「訴願不受理。」在案。訴願人不
服100年9月23日北市社助字第10042677300號函,於101年2月24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依訴願書記載其全戶人口均無收入,並檢附財政部臺北市
國稅局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供核,乃審認訴願人全戶 3人符合低收入戶
第0類之補助標準,以101年3月9日北市社助字第 101331182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
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自行撤銷前揭100年9月23日北市社助字第 10042677300號函及核
准訴願人全戶3人(即訴願人及其弟、長女)自100年6月起至101年8月止為低收入戶第0
類。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條第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 立 文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覃 正 祥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立文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
-
本月造訪人次
0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0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