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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1.04.10. 府訴字第101090472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註銷低收入戶資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0年12月12日北市社助字第100474
    851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全戶3人(即訴願人及其長女、次女)原為本巿低收入戶第4類,因接受本市 100
      年度低收入戶總清查,經本市內湖區公所初審後列冊,以民國(下同) 100年11月29日
      北市湖社字第 10034167700號函送原處分機關複核,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全戶不動
      產價值為新臺幣(下同)571萬6,896元,超過本市101年度低收入戶補助標準550萬元,
      低於中低收入戶補助標準 650萬元,乃依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及第 4條之1規定,以1
      00年12月12日北市社助字第 10047485100號函,核定訴願人全戶 3人自101年1月起註銷
      低收入戶資格,改核列為本市中低收入戶,並由本市內湖區公所以 100年12月28日北市
      湖社字第 10034458800號函轉知訴願人(該轉知函誤載為全戶 4人平均每人每月收入超
      過本市 101年度低收入戶補助標準1萬4,794元,本巿內湖區公所業以101年2月9日北市
      湖社字第10130408100號函更正在案)。該轉知函於101年1月5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101年2月4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依本府 101年2月15日府社助字第10132303600號公告修正
      本市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不動產金額調整為不超過 600萬元,並溯自 101年1月1日生效
      ,乃審認訴願人全戶不動產價值雖未超過補助標準,惟查其全戶 4人平均每人每月收入
      仍超過本市 101年度低收入戶補助標準1萬4,794元,低於中低收入戶審查標準1萬9,331
      元,乃以101年2月24日北市社助字第 101318393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
      議委員會,自行撤銷前揭 100年12月12日北市社助字第 10047485100號函對訴願人所為
      之處分及核定自101年1月起訴願人全戶 3人為中低收入戶。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
      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條第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 立 文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覃 正 祥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立文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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