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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1.05.24. 府訴字第101090791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發展協會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人民團體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1年1月9日北市社團字第10130051300 號函
    ,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係經原處分機關民國(下同)81年8月19日北市社七字第34274號函許可設立之人
      民團體,原處分機關進行人民團體督導作業時,查得訴願人最近 1次報請備查所召開之
      會員大會及理、監事聯席會議,係分別於 98年8月15日、98年11月19日所召開,自此之
      後即無任何報備資料,此與人民團體法第25條及第29條所定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
      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應每年或每 3個月召開1次之規定不合,且依訴願人章程第 19條
      規定,理、監事任期2年,訴願人之理、監事任期業已屆滿,卻未改選,乃以 100年8月
       18日北市社團字第10040564800號函通知訴願人儘速辦理,並於 100年10月31日前函覆
      說明,逾期未完成者,將依法處分。訴願人逾期仍未說明,原處分機關乃依人民團體法
      第58條規定,以100年11月10日北市社團字第10042209700號函通知訴願人,其未依章程
      規定召開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改選事宜,違反人民團體法等相關規定,予以警告
      ,並限期於 100年12月15日前完成召開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改選事宜及資料報備
      。訴願人仍未辦理上開事宜,原處分機關乃以訴願人久未召開法定會議,會務運作停頓
      已逾 2年以上,依人民團體法第58條第1項規定,以101年1月9日北市社團字第10130051
       300 號函通知訴願人,自即日起解散。訴願人不服,於 101年2月17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4月18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因訴願人於訴願後已提出 97年至100年會員大會及理、監
      事聯席會議資料、100年度會員大會手冊與最近1期(第10屆第 4次)理、監事會會議紀
      錄及簽到簿供核,並說明其代表人罹患重病致未定期陳報相關資料,及近期將召開第10
      屆第 5次理、監事聯席會議,101年8月將改選第11屆理、監事,整體會務正常,財務狀
      況良好等情,乃以 101年4月30日北市社團字第101361344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
      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自行撤銷前揭 101年1月9日北市社團字第10130051300 號函。準此
      ,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6 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 立 文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中華民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立文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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