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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1.06.06. 府訴字第101090796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1年4月5日北市
社老字第10134969006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年滿68歲,為本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對象。嗣經原處分機關查
核發現申報訴願人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其民國(下同)99年度綜合所得稅
,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綜合所得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不符臺北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
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辦法第 3條第2款第2目關於補助對象之規定,原處分機關乃依同辦法
第9條第2款規定,以101年4月5日北市社老字第10134969006號函通知訴願人,自101年2
月起停止其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之補助。訴願人不服,於101年4月17日向本
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依訴願書所檢附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
書99年度申報核定記載納稅義務人○○○之稅率為百分之十二,原處分機關乃以101年5
月2日北市社老字第10135840400號函通知訴願人及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自行撤銷
上開 101年4月5日北市社老字第10134969006號函及恢復訴願人補助資格,並追溯自101
年 2月起補助。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
願之必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條第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 立 文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6 日
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立文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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