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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1.10.11. 府訴一字第101091456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文山區公所
訴願人因申請育兒津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1年6月27日北巿文社字第1013200340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 1條第 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
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等2人於民國(下同)101年5月2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其等長女○○○( 100年○
○月○○日生)之育兒津貼,經原處分機關審查訴願人等 2人之實際居住地址均記載為
新北巿板橋區,核與臺北巿育兒津貼發給辦法第 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乃以101年6
月27日北巿文社字第 10132003400號函復訴願人等2人否准所請。該函於101年7月4日送
達,訴願人等2人不服,於101年7月23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依訴願書主張其等係考量白天有人收件而將實際居住地址
填寫為新北巿板橋區,訴願人等 2人與其等長女實際居住地為戶籍地址即本巿文山區等
情,乃於101年7月26日派員前往本巿文山區訴願人等 2人與其等長女之戶籍地址訪視後
,審認訴願人等2人與其等長女實際居住本巿,遂以101年8月7日北市文社字第10132478
400號函通知訴願人等2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自行撤銷101年 6月27日北巿
文社字第 10132003400號函及核定自101年5月起每月發給新臺幣 2,500元育兒津貼。準
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條第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丁庭宇(公出)
副主任委員 蔡立文(代理)
委員 王曼萍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柯格鐘
委員 范文清
委員 王韻茹
委員 覃正祥
委員 傅玲靜
委員 吳秦雯
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市長 郝龍斌
法務局局長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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