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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2.02.27. 府訴一字第102090284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1年11月23日北市社助字第10
14631300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 101年9月6日申請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經本市信義區公
所初審後,以101年10月19日北市信社字第10132806800號函送原處分機關複核,經原處
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全戶列計人口 2人平均每人每月收入低於新臺幣(下同)2萬7,011元
,高於 1萬9,332元,乃依 101年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標準,以101年10月30日北市
社助字第 10144960100號函核定自101年9月起按月發給訴願人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3,
600元,並由本市信義區公所以101年10月31日北市信社字第 10133408600號函轉知訴願
人。訴願人不服,向本市信義區公所提出申復,經該所初審後,以 101年11月14日北市
信社字第 10133501700號函送原處分機關複核,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符合中低收入
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101年11月23日北市社助字第10146313
000號函,核定自101年11月起按月發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7,200元,並由本市信義
區公所以101年11月26日北市信社字第10133705900號函轉知訴願人。訴願人不服,於10
1年12月14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依訴願書記載其曾以買賣古書等為生,99年之收入雖比 1
00年收入多,但電子書時代,這兩年來生意難為,本業幾乎毫無收入等語,乃重新審核
訴願人之工作收入,並審認其自申請時已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 6條第
1項第1款規定,乃以102年1月2日北市社助字第101476721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
府法務局,自行撤銷前揭101年11月23日北市社助字第10146313000號函及准自101年9月
起按月核發訴願人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7,200 元。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
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條第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丁 庭 宇
委員 蔡 立 文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覃 正 祥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2 年 2 月 27 日市長 郝龍斌
法務局局長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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