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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2.03.12. 府訴一字第102090392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身心障礙者津貼事件,不服臺北市中山區公所民國 101年10月29日北市中社字第 1
    01327510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
      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
      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62年度裁字第41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
      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
      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二、訴願人為輕度之身心障礙者,原按月領有身心障礙者津貼新臺幣(下同) 2,000元在案
      。嗣經本府社會局依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業務處民國(下同) 100年10月之媒體資料比
      對,查得訴願人自100年8月起每月領有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3,000元,且其領得
      之年金已優於本市身心障礙者津貼,乃依 100年度臺北市身心障礙者津貼配合國民年金
      調整實施計畫第2點第2項及第5點第1款、第3款規定,以100年11月15日北市社障字第 1
      0046492900號函通知訴願人,自100年8月起停發其身心障礙者津貼,並請其於 100年12
      月15日前逕向本市中山區公所社會課繳還溢領之 100年8月至9月身心障礙者津貼計4,00
      0元(2,000元×2個月)。該函於100年11月29日送達,惟查訴願人仍未繳還,本市中山
      區公所復以101年10月29日北市中社字第10132751000號函通知訴願人,除重申上開本府
      社會局函之意旨外,並請其於 101年12月30日前繳回前開溢領款項。該函於 101年11月
      23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101年12月27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本市中山區公所檢卷
      答辯。
    三、查本市中山區公所101年10月29日北市中社字第10132751000號函,僅係重申上開本府社
      會局函之意旨,並催告訴願人於 101年12月30日前繳還其溢領之身心障礙者津貼計 4,0
      00元,並未對外發生准駁之具體法律效果,此種重覆處置,乃係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
      分,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8 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丁 庭 宇(公假)
                                委員 蔡 立 文(代理)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覃 正 祥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2    年    3   月     12    日市長 郝龍斌
                                 法務局局長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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