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社會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臺北市政府 102.04.18. 府訴一字第102090581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松山區公所
    訴願人因國民年金保險費負擔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2年1月21日北巿松社字第 10230
    108004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 1條第 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
      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原經核列具本市所得未達一定標準即國民年金法第 12條第 2款第1目規定之資格
      ,因接受本市民國(下同) 101年度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總清查,
      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全戶列計人口3人平均每人每月收入為新臺幣 (下同)1萬8,6
      67元,大於1萬8,465元,小於 2萬7,698元,依102年度審核標準規定,應符合國民年金
      法第 12條第2款第2目規定之資格,乃以102年1月21日北巿松社字第10230108004號函通
      知訴願人,自102年 1月起改列其具本市所得未達一定標準即國民年金法第12條第2款第
      2目規定之資格,其每月之國民年金保險費由本市負擔55%,訴願人自付45%(即583元
      )。該函於 102年 1月23日送達,訴願人對於上開函郵寄至戶籍地表示不服,經原處分
      機關以 102年1月24日北巿松社字第10230159507號函通知訴願人,重申上開函復內容,
      並依訴願人指定地址送達,訴願人於102年1月28日分別向本府提起訴願及向原處分機關
      申請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異動,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查本件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依訴願人最近1年度(即100年)財稅資料核計,訴願
      人全戶列計人口 3人平均每人每月收入為1萬7,452元,小於1萬8,465元,符合國民年金
      法第12條第2款第1目規定,乃以102年 2月21日北巿松社字第10230168100號函通知訴願
      人,自102年1月起核列其具本市所得未達一定標準即國民年金法第12條第2款第1目規定
      之資格,其每月之國民年金保險費由本市負擔 70%,訴願人自付30%(即389元)。嗣
      原處分機關以 102年3月21日北巿松社字第10230399400號函通知本府法務局,並副知訴
      願人,撤銷上開102年1月21日北巿松社字第 10230108004號函。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
      ,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6 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丁 庭 宇(公出)
                                委員 蔡 立 文(代理)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傳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2    年    4   月     18    日市長 郝龍斌
                                 法務局局長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 段1巷1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