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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2.06.26. 府訴一字第102090946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送達代收人:○○○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2年 4月24日北
市社老字第10235993308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年滿69歲,為本市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對象。嗣經原處分機關查
核發現申報訴願人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其民國(下同) 100年度綜合所得
稅,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綜合所得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不符臺北市老人全民健康保
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辦法第 3條第2款第2目關於補助對象之規定,原處分機關乃依同辦
法第 9條第2款規定,以102年4月24日北市社老字第10235993308號函通知訴願人,自10
2年1月起停止其老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之補助。訴願人不服,於102年5月7日
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依訴願書所檢附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
100年度申報核定記載納稅義務人○○○之稅率為百分之十二,原處分機關乃以102年5
月27日北市社老字第10237149700號函通知訴願人及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上開102年 4
月24日北市社老字第10235993308號函及恢復訴願人補助資格,並追溯自102年 1月起補
助。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6 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丁 庭 宇(公出)
委員 王 曼 萍(代理)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26 日市長 郝龍斌
法務局局長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 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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