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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2.11.13. 府訴一字第102091731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萬華區公所
訴願人因育兒津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2年9月11日北市萬社字第10232032700 號函
,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及其配偶○○○於民國(下同)102年6月26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其等長女○○○
( 102年○○月○○日生)之育兒津貼,經原處分機關審查訴願人及其配偶之實際居住
地址,於申請表上均記載為新北巿土城區,核與臺北巿育兒津貼發給辦法第 4條第1項
第 2款規定不符,乃以102年 9月11日北市萬社字第10232032700號函復訴願人及其配偶
否准所請。該函於102年9月16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2年10月3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依訴願人於訴願書主張其確實居住在本市,係因申請時正
在娘家作月子,故於申請書地址填載娘家地址,其於產假結束恢復上班後,已與配偶回
到本市萬華區居住等情,乃於102 年10月14日派員前往本巿萬華區○○街○○巷○○號
○○樓訴願人及其配偶、其等長女之戶籍地址訪視後,審認訴願人及其配偶與其等長女
實際居住本巿,遂以102年10月17日北市萬社字第10232798800號函通知訴願人及其配偶
,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102年9月11日北市萬社字第10232032700號函及核定自1
02年7月起每月發給新臺幣2,500元育兒津貼。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
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6 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丁 庭 宇(公出)
委員 王 曼 萍(代理)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市長 郝龍斌
法務局局長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 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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