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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3.03.06. 府訴一字第103090334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申請低收入戶等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2年12月9日北市社助字第1024682450
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 102年10月18日填具臺北市社會扶助申請表勾選申請低收入戶(
不符者,逕審核中低收入戶資格),經本市中山區公所初審後,以 102年11月18日北市
中社字第 10233558700號函送原處分機關複核,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全戶列計人口
5人平均每人每月收入超過本市102年度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補助標準新臺幣(下同)
1萬4,794元、1萬9,461元,乃依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及第4條之1規定,以102年12月9
日北市社助字第10246824500號函復訴願人否准所請。訴願人不服,於103年1月9日向本
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依訴願書所附○○股份有限公司員工離職證明書等資料,重新審認訴願
人全戶列計人口5人平均每人每月收入為1萬8,021元,超過本市102年度低收入戶補助標
準1萬4,794元,低於中低收入戶補助標準1萬9,461元,乃以103年1月29日北市社助字第
103305421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上開102年12月 9日北市社
助字第10246824500號函及准自102年10月起核列訴願人全戶輔導人口 2人(即訴願人及
其長子)為本市中低收入戶。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
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丁 庭 宇(公出)
委員 王 曼 萍(代理)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3 年 3 月 6 日
市長 郝龍斌
法務局局長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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