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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3.09.25. 府訴一字第103091188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3年6月23日北市社助字第1033
    919830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3年5月23日申請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經本市中山區公
      所初審後,以 103年6月12日北市中社字第10330882610號函請原處分機關複核,經原處
      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全戶列計人口10人,平均每人每月收入超過 103年度補助標準新臺幣
      (下同)2萬8,161元,不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 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乃
      以103年6月23日北市社助字第10339198300號函否准所請,並由本市中山區公所以103年
      6月26日北市中社字第10330882600號函轉知訴願人。該轉知函於103年6月27日送達,訴
      願人不服,於103年7月25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依訴願人說明其目前工作收入情形及所檢附其三子、三媳之
      101年財產交易所得資料,審認訴願人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享領資格,爰以103
      年8月14日北市社助字第103413124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上
      開 103年6月23日北市社助字第10339198300號函,並核定自103年8月起每月發給訴願人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3,600元。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
      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丁 庭 宇(公假)
                                委員 蔡 立 文(代理)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市長 郝龍斌公假
                                   副市長 丁庭宇代行
                                 法務局局長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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