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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3.12.02. 府訴一字第103091559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3年9月30日北市社老字第
    1034345650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為被照顧者○○○之配偶,前以○○○為重度失能者為由,向原處分機關申請中
      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經原處分機關核定發給訴願人每月新臺幣 5,000元在案。嗣
      經原處分機關民國(下同)103年9月重新審認受照顧人○○○失能評估為中度失能,訴
      願人已不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受領資格,乃依同
      辦法第10條第1款規定,以103年9月30日北市社老字第10343456500號函通知訴願人,自
      103年9月起停止發給訴願人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訴願人不服,於 103年10月15
      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審認原處分自事實發生當月即停止補助,不符臺北市中低
      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審核辦法第 8條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廢止原核准處分之規定,
      乃以 103年11月4日北市社老字第103461544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
      行撤銷前揭 103年9月30日北市社老字第10343456500號函並重為處分。準此,原處分已
      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丁 庭 宇(公出)
                                委員 蔡 立 文(代理)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市長 郝龍斌請假
                                   副市長 丁庭宇代行
                                 法務局局長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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