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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4.03.25. 府訴一字第104090418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低收入戶核列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3年12月15日北市社助字第1034898530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全戶2人(即訴願人及其次子○○○)原經原處分機關以民國(下同)102年12月
      18日北市社助字第10248124500號函核定,自103年1月起為本市低收入戶第3類。嗣因接
      受本市 103年度低收入戶總清查,經本市士林區公所初審後列冊,以103年12月8日北市
      士社字第 10334229400號函送原處分機關複核。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全戶列計人口
      3人(即訴願人及其長子、次子)平均每人每月收入大於新臺幣(下同)1萬,656元,小
      於1萬4,794元,依104年度臺北市低收入戶家庭生活扶助標準表規定,應為低收入戶第4
      類,乃以103年12月15日北巿社助字第10348985300號函,核定自104年1月起至12月止改
      列訴願人全戶2人(即訴願人及次子)為低收入戶第 4類,並由本巿士林區公所以103年
      12月27日北巿士社字第10334324001號函轉知訴願人。訴願人不服,於104年1月8日向本
      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依 e化勞保局web IR系統查詢資料,訴願人投保單位為○
      ○股份有限公司,自 103年7月1日起月投保薪資調升至3萬1,800元,應予列計而未列計
      。審認訴願人全戶列計人口 3人,平均每人每月收入大於1萬4,794元,超過低收入戶標
      準,惟仍低於中低收入戶2萬859元標準,乃以104年 1月28日北市社助字第10430377900
      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前揭103年12月15日北市社助字第10348
      985300號函,並改核列訴願人全戶2人(即訴願人及其次子)自104年 1月起為本市中低
      收入戶。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
      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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