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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4.05.06. 府訴一字第104090621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老人收容安置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4年 2月25日北市社老字第1043211
    11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委託代理人○○○於民國(下同)104年2月3日填具104年度本市老人收容安置費
      用補助申請表,主張其業於104年1月30日進住台北市○○養護所(地址:臺北市中山區
      ○○○路○○號○○樓),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本市 104年度老人收容安置費用補助。案
      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為一般戶,且於 103年10月27日經本市○○中心(下稱本市○
      ○中心)評估為中度失能,與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04年度辦理老人收容安置補助實施計
      畫第 2點第1項第3款規定一般戶且具重度失能者始為補助對象不符,乃以104年2月25日
      北市社老字第10432111100號函復訴願人否准所請。訴願人不服,於104年 3月19日向本
      府提起訴願,4月2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依訴願人主張其因配偶死亡傷心過度,失能狀況已有變化
      ,乃函請本市○○中心再次進行評估。經該中心於104年3月25日評估訴願人為重度失能
      。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符合上開實施計畫補助對象規定,乃以 104年4月8日北市社老
      字第 104346669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前揭104年2月25日北
      市社老字第 10432111100號函,並核定訴願人符合一般戶-1重度失能者補助標準,自10
      4年3月25日起核發其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費用每月新臺幣 1萬元。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
      ,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6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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